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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警惕陷阱告知书
日期:2023-06-15 00:00:00  发布人:admin299  浏览量:785

亲爱的毕业生:

大家好!

眼下正值求职季,在此温馨提醒各位毕业生,在努力求职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踩坑,特将求职中存在的一些陷阱告知如下:

    一、黑中介陷阱

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变相收取各种名目费用。他们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相关资质,以冒充或伪造相关资质骗取求职毕业生信息。

防范提示:毕业生在应聘时应留意劳动中介单位是否是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在应聘过程中应留意招聘地点、环境是否固定或正规。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正规市场中介机构,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市场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要看清签约的内容,不要盲目签字。

    二、兼职刷单陷阱

一些诈骗分子通常会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事先编造好的招工信息,打着不限学历、高薪兼职、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其特点是门槛较低,号称轻松兼职、薪酬丰厚。求职者一旦点击进入链接后,便会被要求加联系方式进一步“单聊”或“详谈”,逐步暴露更多个人信息。一旦落入陷阱,最初几次刷单会轻松赚得几百元,随后为获得更高比例佣金而垫付更多金额,直到自己相当数额的资金转入了不法分子指定账户,就会被对方迅速拉黑。

防范提示:兼职刷单是诈骗更是违法行为,毕业生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了解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等密码信息,不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不下载不明APP,不扫描可疑二维码,不缴纳押金。

    三、收费陷阱

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一些培训机构或中介公司,面试时则向求职者提出“工作能力不足”、“岗位有从业资格限制”等理由,要求进行入职培训或考证培训,并承诺完成培训后即可上岗。当求职者交付培训费用后,此类培训机构却不提供承诺的相应工作,或者以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等理由,在求职者刚一上岗就予以解雇。更有的企业,一旦收取求职者的培训费后就会即刻“人间蒸发”。有些中介机构与不法用人单位合作,先由中介机构以推荐工作为名收费,入职时,不法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毕业生上岗或中途辞退。

防范提示:毕业生要谨记,应聘工作不需要费用,员工培训成本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以“入职前先交钱”“求职内推”“入职捆绑付费培训”需要交费的招聘面试实习等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

    四、借贷陷阱

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为诱饵,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又没能就业的不利局面。

防范提示:毕业生要看机构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

    五、传销陷阱

传销组织具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金字塔结构等典型盈利模式特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一些传销组织转为通过布设网上招聘陷阱拉新人、发展下线。这类传销组织在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应聘。一旦求职者落入圈套,传销组织便会要求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某种产品,并指派各种“推销任务”。这类传销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迷惑性,又往往通过网络招聘等手段实施,更增加了其隐蔽性。通常传销面试或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且转换频繁,公司业务不能清晰说明。

防范提示:毕业生务必清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对发展下线的宣传,要保持高度清醒。如果不慎进入传销,第一时间脱身报警。

    六、合同陷阱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规避责任而侵权。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口头约定工作事项。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资、劳动条件等内容。有的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防范提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为避免争议,签署合同后,劳动者本人应当留存一份合同文本。

    七、试用期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还有的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防范提示: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间,应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信息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有的模糊处理工作内容,将销售员、业务员等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

防范提示:毕业生可通过企业官网、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查询用人单位情况,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离职率高的,要提高警惕。

    九、套路贷陷阱

不法分子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挖出”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主要蒙骗毕业不久、初入职场、找工作心切的求职者。

防范提示:求职者对有应聘意向的企业,最好事先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核查其相关资质,若企业在求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

    十、色情招聘陷阱

这类招聘陷阱的目标多为年轻女性,常常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有的还打着招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幌子,或明或暗要求“特殊陪伴”“专项服侍”等,实质上是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色情服务。

防范提示: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从事色情服务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是近年来的典型骗局。求职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擦亮慧眼,多查多问多防备,切忌私自前往面试,去面试之前,告知家人及朋友自己的求职情况。

    十一、电信网络诈骗陷阱

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的名义,打着“高薪兼职”“点击返现”等幌子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应聘者留下证件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或注册APP账户。这些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一旦相关信息涉案会直接牵连到持有人,带来个人征信受损或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防范提示: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证件原件,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和支付密码等信息,提供的电子材料打上水印,证件复印件时在合适位置注明用途。

    十二、帮信罪陷阱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工细化,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甚至“流水线”式作业,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一对多”的关系及“累计”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网络犯罪本身。毕业生求职过程中要警惕陷入销售赌博网站代码网络犯罪中,不建设赌博网站,不销售黑客工具,不实施网络攻击破坏活动,不专门为诈骗分子建设网站。

防范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切忌因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毕业生要增强求职安全意识,增强识别就业“陷阱”的意识与能力,不走所谓的“求职捷径”。要使用正规求职渠道,通过合法、正当的信息渠道了解招聘信息,可以到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招聘网站、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国聘平台等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用人单位背景,求职时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不能只看表面,避免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浪费求职时间和精力,不要盲目轻信,接到招聘邀约后,及时和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亲朋好友沟通情况,冷静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要用法律维护就业权益,了解学习就业有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求职中确有遇到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情况,要积极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据,一旦遭遇上述情况,请立即拨打12333电话或前往人社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请立即报警。真诚祝愿各位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

 

                         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2023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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